国内第一起事故前安全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涉嫌危险作业罪
近日,据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发布的通报。
近日,浙江省安委办通报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全省查处的第二批9起涉嫌危险作业罪典型案例:
其中1例安全员涉嫌危险作业罪,这是国内第一起事故前安全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
案情回放
1、塔吊司机邵某某持有的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特种作业操作证已过期注销;
2、项目安全员吴某某违反规定未将塔吊顶升作业情况告知监理单位,未对塔吊顶升作业现场进行全程管理;
3、塔吊安拆维保业务中介尹某某违反规定,未通过具有安拆维保资质的单位擅自将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安排至工地从事塔吊顶升作业。
处理结果
上述违法行为系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建筑施工高度危险生产作业活动,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已涉嫌危险作业罪。
6月18日,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依法对塔吊司机邵某某、杭州通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安全员吴某某、塔吊安拆维保业务中介尹某某以涉嫌危险作业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法官说法
危险作业罪是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设的罪名。本罪与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所规定的罪名有以下几点不同:
第一,以往的事故类犯罪均以实际造成重大事故或其他严重结果作为犯罪成立条件,而本罪的核心要件在于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达到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规定的是危险犯,不要求实际发生生产、作业事故。
第二,以往的事故类犯罪多针对特定行业、领域、主体及职责等作出的规定,而本罪可针对跨领域、跨行业的“复合型”安全事故犯罪。
第三,因安全生产事故环节多、链条长、时间久,事故类犯罪多为过失犯罪,既不成立共同犯罪的规定,法定刑幅度也有限,难以完全体现不同环节特点和责任大小,本罪的新增有利于罪责刑相适应和预防、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所以,安全员兄弟们一定要注意了!
以后不是出了事故才会追责!涉嫌危险作业,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只要被执法机关查处的,也是犯罪!也要判刑!
安全无小事,要做有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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